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 - 規例

系統使用者須遵守的相關規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A)第22(3)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 B)第42(3)條,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a) 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或准許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登記冊內的任何記項中的任何詳情或登記冊的任何摘錄中的任何詳情;
(b) 使用或准許另一人使用與任何人有關且是載錄於登記冊內或其摘錄中的資料;或
(c) 將以上(a) 及(b)段所述載於登記冊內的任何資料傳給任何其他人,

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系統」) 只供選民查閱自己的登記資料。任何人士透過「系統」查閱另一名選民的登記資料而未事先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的有關條款。